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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的真正网址关于印发《365的真正网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5 来源:

长食药监发〔2015〕94 号

各区、县(市)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稽查支队:

现将《365的真正网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的真正网址

2015年12月15日

365的真正网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365的真正网址(以下简称“长沙市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通过长沙市局网站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并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在长沙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公布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红榜”主要发布食品药品企业在国家、省、市三级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包括被推广的产品、技术服务项目等信息。发布方式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市局业务处室审核,局领导签发的方式进行。企业在申报相关荣誉信息时,应附相关荣誉(奖励)证书、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

(一)依据《行政处罚法》或《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八)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榜的。

(九)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十)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食品药品,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

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稽查部门将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整理后,报法规部门审核,由网站维护部门汇总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榜”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二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期限届满时,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榜”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黑榜”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

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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