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文杰
地址:长沙市**区**路二段108号
身份证号:430321********7138
联系电话:139****2331
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 长沙市开福区兴隆路8号
法定代表人:黄雅晖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永惠家联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冰糖雪蛤燕窝饮品”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18年4月1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予立案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投诉永惠家联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雪蛤燕窝”,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行为明显违法,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函处理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内容合法。(一)认定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8日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涉案超市销售涉案产品,该超市证照齐全,且当场提供了涉案产品供货商的营业证照等材料。(二)处理结果合法。《中国药典》(2015版)并未将雪蛤纳入中药材范围。《药典》仅将蛤蟆油收录为药品。即便将雪蛤与蛤蟆油认定为同一物质,亦不能认定其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目前并无任何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雪蛤不得作为食品或配料使用。涉案超市依法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18年2月8日至涉案超市进行现场核查。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函复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药典》,蛤蟆油的定义为:“本品为蛙科动物中国林蛙雌蛙的输卵管,经采制干燥而得”,说明被作为药品的是干制林蛙输卵管即“蛤蟆油”。因此,“雪蛤”与药典中的“蛤蟆油”存在较大区别。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因此,用雪蛤制成的食品并不能当然推定为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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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