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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长食药监复决字〔2018〕26号
发布日期:2018-06-12 来源:

申请人:彭姣

地址:湖南省**县**邮政局

身份证号:430124********1223

联系电话:177****9499

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住所: 长沙市雨花区政府大院三号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韩哲  职务: 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佼洁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庆展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答复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18年4月2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需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止申请行政复议日止,被申请人未予以任何答复。申请人遂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依申请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2018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资质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开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答复人将相关文件寄送至申请人的地址。2018年5月8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电话沟通中,申请人确认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资料。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向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委托检测‘福人’香肠检测报告以及检测单位所提供的资质证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将信息公开资料交由长沙市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寄出。2018年4月30日,邮件被签收。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及时答复或公开,确属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本机关在此提出批评指正!基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回复义务,该程序瑕疵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请求亦已得到满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或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65的真正网址

201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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