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业务科室、稽查大队,各食药监所:
《长沙市雨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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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0日
长沙市雨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提高核查处置工作效率和质量,及时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行政处罚、整改复查等措施,以及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问题)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局各业务科室,稽查大队,各食药监所对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处置和管理工作。
国家、省市、区局组织的评价性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食品,其核查处置参照本制度第四章关于“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局保化科(检验检测科)统一负责不合格(问题)食品药品的信息接收、交(转)办、收集整理、督促督办、汇总上报、信息公告。负责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信息系统填报。分类建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台账,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定期了解办理情况、汇总处置报告,对办理进度滞后的,予以提醒、催办、指导、督办或书面通报。
稽查大队负责交办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对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立案查处;依法应予移交的,予以移交。负责汇总、报送承办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信息和相关情况。
区局食品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交办的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问题食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负责区局稽查大队处置的不合格食品查处后的整改复查工作。负责汇总、报送承办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信息和相关情况。
区局法规科负责对交办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不合格食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的案卷予以审核。
区局综合科牵头、监察室参与,负责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定期考核,原则上保证每半年至少一次。
相关承办机构(深中检联、湖南中检、通标标准三家第三方检验检测公司)配合有关核查处置单位对不合格(问题)食品整改复查的抽样检验,以及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的跟踪抽样检验工作。
各食药监所负责相应辖区内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负责汇总、报送交办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信息、处置情况报告及信息公告。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制度明确内部分工、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五条 核查处置工作交办实行“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级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国家和省、市级抽检监测的不合格(问题)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或涉及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敏感食品、敏感项目的,或者生产、经营环节不在同一个街道(镇)的,由稽查大队负责处置;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不合格(问题)食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区域,由稽查大队交由相应的业务科室负责处理。
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不合格(问题)食品是指检出非食用物质,致病菌超标,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标等,或者涉及敏感食品、敏感项目等异常情况的食品。
第六条 处置时限:
检验检测主管科室(局保化科)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检测报告,甄别情况,1个工作日内办理《长沙市雨花区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单》(以下简称“《交办单》”,附表2),含有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物质的,立即报告相关领导,及时向相关核查处置单位交办。
稽查大队收到《交办单》及所附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检测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对含有较高风险物质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业务科室收到《交办单》及所附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或评价性抽检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对含有较高风险物质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各食药监所负责区局交办的管辖范围内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具体程序、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核查处置工作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完成;已立案查处的,应在法定时间依法查处并结案。
第七条 检验检测主管科室分类建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台账,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定期了解办理情况、汇总处置报告,对办理进度滞后的,予以提醒、催办或书面通报;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
第八条 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
(一)交办:检验检测主管科室填写《交办单》,并附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转稽查大队组织核查处置。
(二)启动与产品控制:在接到《交办单》及所附检验检测报告书等文书后,核查处置单位应安排执法人员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检测报告书》等,同时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并在4个工作日内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表》(以下简称《处置表》,见附表1)中启动与产品控制信息上报核查处置信息系统。
(三)异议及复检:若被核查单位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反馈至稽查大队,但不得停止产品控制措施。同时在生产经营者递交复检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表》异议信息上报核查处置信息系统。
(四)原因排查:执法人员应监督被核查单位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核查处置单位收到整改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将原因排查整改报告及《处置表》原因排查信息上报核查处置信息系统。
(五)行政处罚: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不符合立案查处条件,或者立案后不予行政处罚的,核查处置单位应在作出决定后4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文书、《处置表》中行政处罚信息上报核查处置信息系统。
(六)整改复查:有关业务科室收到生产经营者整改复查申请后,组织对其进行整改复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检验机构对相关品种和项目抽样检验复查。复查后4个工作日内将《处置表》复查整改信息上报核查处置信息系统。
(七)通报移送:违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辖区)的,通报相应职责的部门。受通报移送部门收到后4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置单位将《处置表》通报移送信息上报核查处置信息系统。
(八)报告及公告:核查处置单位办结后在4个工作日内对相关原始材料及卷宗及时归档保存;将加盖核查处置单位公章的《处置表》和核查处置书面情况送稽查大队。
检验检测主管科室收集、综合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发布核查处置公告,并报告市局交办部门。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原料把关、生产工艺失控、设备设施失准等系统性原因造成食品不合格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应当监督其整改,责令其立即停售并召回。
对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监督企业查清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去向等,实施召回,并予以销毁;企业未召回的,可依法责令其召回。对于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下架销毁处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对确认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应当在区局网站和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核查处置单位负责对召回食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主动召回或者责令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条 情况严重或者可能涉及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组织食品安全专家进行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提出预警、专项整治、综合治理等监管措施。对已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合格(问题)食品处置,按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办理: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关、停、并、转、迁等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后处理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分类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上报。
(二)抽检监测中,检出非食用物质,致病菌超标,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标等,或者涉及敏感食品、敏感项目等异常情况的,检验机构应在24小时内报告检验检测主管科室;检验检测主管科室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交相关单位核查处置。
第十二条 稽查大队交办的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相关核查处置单位不得再次交办;确有特殊情况的,报告有关领导,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退回,并附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
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应加强协调,相关单位在工作安排上,应予优先支持,密切配合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
第四章 风险监测问题食品核查处置
第十三条 区局在收到风险监测结果为问题食品的报告后,检验检测主管科室及时将《交办单》及相关检测结果交相应业务处室核查处置。
评价性抽检结果为检出非食用物质、致病菌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标等不合格食品,相关业务处室应在24小时内启动处置程序,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同时通知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抽检;其它评价性抽检的不合格食品,区局组织对相应品种、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抽检。跟踪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按照本制度的有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业务处室在接到检验检测主管科室《交办单》及相关检测报告后,视风险程度,采取通报、组织专家研判、启动预警程序等措施,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 风险监测报告是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的依据,一般不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涉嫌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的,应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对因原料把关、生产工艺失控、设备设施失准等系统性原因造成问题的,应监督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对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应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数量、流向等,实施召回,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移交(送):经调查核实,问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法违规,需要进行立案查处的,负责处置的单位应当将有关调查核实材料移交稽查支队,或者移送有权机关办理,办理移交(送)手续。并将移交(送)材料抄送至检验检测科。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指定人员,负责报送核查处置信息。将不合格(问题)食品的产品控制、原因排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填报移送等情况及时填报《处置表》。处置工作完成后,4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处置表》和核查处置工作报告送检验检测主管科室。
核查处置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处理情况,包括不合格报告送达、工作启动、调查核实、异议处理情况;2、产品控制情况,包括责令暂停生产经营、封存、召回下架情况,其中生产、购进、销售、封存、召回数量要相呼应、逻辑合理,未完全召回要说明原因;3、原因排查整改情况,包括原因排查结果、整改具体措施、复查措施及结果等情况;4、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立案日期、处罚依据、处罚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及有关文书情况,其中未立案、未处罚或者减免处罚的要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5、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召回公告等情况,报送公开的链接网址;6、其他情况及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上报与公开:检验检测科收到《处置表》后,及时核报信息系统情况,综合核查处置工作报告,向交办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局办公室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控制、问题原因、行政处罚、整改措施等基本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交各食药监所承办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公开,按照“谁处置、谁填报、谁公开”的原则,由相应的处置单位填报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材料归档:检验检测主管科室及负责核查处置的单位应分别建立核查处置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信息保密:承担抽检监测和核查处置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或发布抽检监测和核查处置相关情况和数据。
第二十二条 预警应急:市局综合科应对抽检监测信息进行系统分析、科学运用,对存在或可能发生的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应及时请示领导后,负责向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视风险程度决定是否启动预警或应急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核查处置工作的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对工作开展不力、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指导考核:核查处置报告和系统录入情况随时接受国家局、省局不定期抽查、督促和年度工作考评。
局综合科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督办,参与全系统相关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食品包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监督抽检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参照本制度登记和交办,其核查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长沙市雨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表
2.长沙市雨花区食药监局不合格(问题)食品(药品)核查处置交办单
3.长沙市雨花区食药监局负责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负责人员联系表
4.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5.不合格食品召回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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