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除采取网上公开外,还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有市民查询系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大厅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有多媒体政府信息发布系统、在大厅一楼在厅设有LED电子显示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本机关网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受理书面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受理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网上申请,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发送电子信箱(csyjj12331@126.com) 。
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提交《申请表》,应同时将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者传真到365的真正网址办公室。
(二)申请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365的真正网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沙市营盘路戥子桥69号
邮政编码:4100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7月1日-9月30日)13:30-17:30)】
联系电话:0731-82581008
传 真:0731-82581006
电子邮箱:csyjj12331@126.com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365的真正网址法规处
办公地址:长沙市营盘路戥子桥69号
邮政编码:4100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7月1日-9月30日)13:30-17:30)】
联系电话:0731-82581010
传 真:0731-82581006
电子邮箱:csyjj12331@126.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2581022,传真:82581006,办公地址:365的真正网址机关纪委,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夏季(7月1日-9月30日)13:30-17:3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法人 单位名称 组织代码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 所 需 政 府 信 息 情 况 所需的政府信息 文件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所需政府信息用途(单选,并提交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自身生活需要 □自身生产需要 □自身科研需要 □查验自身信息 申请答复的部门或单位 提供政府信息的制定方式(单选)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邮寄 □传真 □网上获取 □自行领取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号:[ ]号(由受理员填写,与回执号一致) 受理员:
或者
其他
组织
电子邮箱
□当场查阅、抄录
长沙市食药监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登记回执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当面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
□ 当场予以答复;
□ 于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延期答复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 涉及外力不可抗拒的情形
□ 其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予以答复。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补正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书面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费用。请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书面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费用。请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 国家秘密
□ 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 属于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你(单位)向 (机关名称)咨询,联系方式: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第 号,并于 年 月 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 号。
你(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本机关将于 年 月 日前按照你(单位)指定的/以下方式: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其他方式,具体为
向你(单位)提供该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