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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的真正网址 关于印发《长沙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8 来源:

长食药监通知〔2018〕54号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长沙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的真正网址

2018年5月8日

长沙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信用水平,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使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权责统一、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准确及时、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通过网格化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发放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检查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红黑榜信息等。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许可、许可变更事项等应当公示的各项许可事项相关信息。

  检查信息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责任约谈等信息。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包括合格和不合格食品的品种、生产日期或批号等信息,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项目和检测结果。

  行政处罚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检查、监督抽检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格落实“7日双公示”制度。

  第八条 市局食品药品网络经营监管处负责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修改、删除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如需对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进行修改,应当在数据系统中注明修改的理由以及批准修改的负责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涉及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应当隐去最后6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等依法查询、共享、使用。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市局网站、“信用长沙”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区县(市)政府网站、“信用长沙”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由原公开部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更正或撤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立即更正或撤销,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信用征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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