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食药监通知〔2018〕65号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长沙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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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5日
长沙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以及投诉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条 鼓励、支持社会公众积极依法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三条 应当遵循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举报奖励和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第四条 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上门走访、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形式投诉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支付应当尽量采取非现场领奖方式,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由奖励实施部门将奖金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匿名举报,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在保密的前提下,明确特定的奖励程序,方便投诉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七条 投诉举报机构、处理工作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未征得投诉举报人同意,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其他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相关处理调查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私人通信、谈话中涉及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八条 处理投诉举报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建立健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责任制,在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督办群众投诉举报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妥善存放保管投诉举报材料,不得随意让他人翻阅,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出投诉举报和处理材料,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遗失举报材料。
第十条 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有关举报材料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对匿名的投诉举报书信及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一条 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通报投诉举报有关情况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防止投诉举报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泄密。
第十二条 向新闻单位提供有关投诉举报信息和查处情况,应事先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同意。未经投诉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在宣传报道时公开投诉举报人的照片、图像、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档案要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档案借阅者要填写借阅登记表,并保持档案原貌、清洁、完整与安全,不得在档案上标注符号、涂改、伪造、损坏、拆散、抽取、加页和销毁,按期归还档案。
第十四条 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按程序申请回避。投诉举报人认为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相关单位或其上层主管单位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应当不查看有关记录、案卷,不打听投诉举报情况,不通风报信,不干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承办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推诿、敷衍、拖延及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由365的真正网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