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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的通告的意见反馈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

   截至2016年3月18日,365的真正网址共收到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的《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的通告》的意见31条。根据反馈意见做了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添加了(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予以公示销售。)的内容。

二、第五条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和各农贸市场经营户必须索取产地证明或批发市场的销售凭证,严禁采购非对接基地的食用农产品。)改为(大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和各农贸市场经营户,都应依法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鼓励直接采购对接基地的食用农产品。

 

                                              2016年4月16日

 附件:

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餐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建立食用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与管理规范、产品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签订对接合同,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予以公示销售。

二、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三、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责任,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应当抽检(快检)合格后,方能允许进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并报请食药监部门依法处置。

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并要求各经营业主使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填写销售凭证,切实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五、大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和各农贸市场经营户,都应依法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鼓励直接采购对接基地的食用农产品。

六、产销对接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在市场检测中发现有违禁药物的或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

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31。

八、本通告自2016年5月16日起实施。

九、本通告的解释权属于365的真正网址。

 

 

                                            365的真正网址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