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在长沙市药品食品监督局官网上,查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许可,第七条,办理条件的第四条规定,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的经营使用面积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30平方米)。 所以我的理解是,只要不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面积40平米即可,但我咨询省内某著名连锁药店,他们回复是,药监局检查时不会看这份文件,还是要求至少60个平米以上,40平只针对商超药店, 能不能请领导澄清下这个政策,我担心万一开药店过不了审,就麻烦了,谢谢了 |
来信时间: 来信时间:2018-06-15 10:08:05 |
回复内容: 您“连锁药店面积问题咨询”的来信已收悉,根据事权划分,本局已将案件转由行政审批处办理,现将其核实情况告知如下: 根据《长沙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置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有独立的营业区,面积计算以明确的隔断为界限,营业区域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不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的单一平面经营使用面积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其中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30平方米)。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致电0731-12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