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我在加盟总店拿的调料,没有标签。药监说是三无产品。要总店提供标签,他以自配配方保密为由,只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检测报告。和简单标签。合法吗? |
来信时间: 来信时间:2018-06-15 21:02:03 |
回复内容: 您咨询“调料合法吗”的来信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中央厨房是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如果调味料由其自有的中央厨房提供,则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关于中央厨房食品包装要求则依据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配送食品的最小使用包装或食品容器包装上的标签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半成品加工方法,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成品食用方法。 如果调味料不是由中央厨房提供,也属于一般的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若您还有其他疑问,请致电0731-12331。 |